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考核评估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数量、中医药诊疗费用占比情况等纳入中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绩效考核内容。
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公立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评审评价和绩效考核时,应当包含中医药服务内容。
有关评审评价和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与财政补助以及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团队薪酬支付、续聘、解聘等挂钩。
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公立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评审评价和绩效考核时,应当包含中医药服务内容。
有关评审评价和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与财政补助以及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团队薪酬支付、续聘、解聘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