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开展主要与中医药有关的下列活动时,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专家组,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开展:
(一)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评选;
(二)中医药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的制定、调整;
(三)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评审评估;
(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五)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七)其他与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有关的活动。
(一)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评选;
(二)中医药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的制定、调整;
(三)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评审评估;
(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五)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七)其他与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