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二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本市中医药服务标准。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和中医药社会组织等编制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支持中医药标准国际化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打造深圳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示范基地。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研究机构、中药企业承接中医药有关标准编制工作,积极参与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标准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