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疾病诊疗活动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