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过备案的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馆、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增加注册中医类专业的临床医师、从事中医护理工作的护士、从事中药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的药师(士)等医疗卫生人员。
(三)中医药适宜技术,是指中医药特色突出,疗效确切,经济简便,可操作性强,且经过长期临床验证,安全可靠的中医药诊疗技术。
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包括: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四)中医类医院,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和民族医医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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