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五十二条 建立名优中医评选制度,定期开展名优中医师、中药师评选,发挥名优中医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名优中医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