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其岗位聘任、个人薪酬等挂钩。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指标应当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体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
医疗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应当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指标应当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体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
医疗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应当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