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五十一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激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政策。
在基层医疗联合体内取得副高以上职称且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五年以上的中医全科医师,其岗位聘任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期间不受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限制。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市级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人或者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
在基层医疗联合体内取得副高以上职称且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五年以上的中医全科医师,其岗位聘任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期间不受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限制。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市级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人或者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