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搭建中医药医教研企协同创新平台,支持建设中医药创新研究、国际交流、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
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