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加工、制作产品或者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示其名称或者姓名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以总经销、总代理或者代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货值金额",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的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产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由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