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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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一条 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 生产者应当自企...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二条 鼓励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联盟标准的...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三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特区...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四条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列入前...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销售产品,宣传、普及产品质量知识。 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自查、自...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六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依法考核合格或者批准...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和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自我...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准确报道有关产品质...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主管部门通报认证活动详细动态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应当按照保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低碳经济要...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二)使用废...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产品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承接印制产品标识、标签、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商品条码,以及含有以上...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原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召回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缺陷产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批次、生产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责...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生产者、销售...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集...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泫...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记录、核对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购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提高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付能力。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曰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制度。 产品...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及其实施规范,于每年第一季...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应当包括下列产品: (一)儿童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 (二)食品及...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为: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施现场...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没收的物品,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且无回收利用价值的,经市财...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查封、扣押或者需返还的财物,无法查清所有人的,应当发布期限为六十日的认领公...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受检人无偿提供,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依法成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复验由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由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验的,原...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整改后...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处理结果依法予以公开,并按照...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月通过政府网站、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情况。 市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儿童玩具和其他儿童用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召回产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改正,对生产者...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营业执...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立即退还,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逾期不中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企业...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召回有关产品的,...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相...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过锚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加工、制作产品或者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示其名称或者姓名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含光明、坪山等管理区。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