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