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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