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