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由主管部门公告其检验数据无效,并没收违法收取的检验费用,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检验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处检验费三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