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生产者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 (二)生产者未将其企业产品标准依规定备案的;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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