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月通过政府网站、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情况。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产品质量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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