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整改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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