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复检。需要复验的,应当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在收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果十五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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