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受检人无偿提供,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