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没收的物品,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且无回收利用价值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属于可以使用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当在消除违法状态后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不宜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未能成交的,可以依照规定捐赠给公益事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