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查封、扣押或者需返还的财物,无法查清所有人的,应当发布期限为六十日的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