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依法成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受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抽样、检验。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抽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