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为: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产品广告宣传或者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或者产品质量承诺、合同中的质量约定;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