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及其实施规范,于每年第一季度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可根据监督实际、市场变化、社会需求等情况,对本市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市主管部门制定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相关要求,明确产品抽查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则。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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