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购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提高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付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