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记录、核对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条件符合要求,保持产品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场地、存储、保管、运输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