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泫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