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