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或者展销会举办企业和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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