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监督生产者、销售者执行有关召回的规定,并监督生产者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监督生产者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