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召回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缺陷产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批次、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承担等召回信息; (三)召回实施的组织、联系方式; (四)可能影响的人群、严重或者紧急程度;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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