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产品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销售者接到 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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