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