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应当包括下列产品: (一)儿童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 (二)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三年内两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同一生产者的同类产品; (四)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监督抽查的其他产品。 在不与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重复的前提下,对列入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和批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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