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处理结果依法予以公开,并按照规定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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