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