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