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过锚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主管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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