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召回有关产品的,由主管部门处召回产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缺陷整改、销毁或者无害化技术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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