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立即退还,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