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变卖、损段被查封产品的,处被启封、隐匿、转移、销毁、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