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逾期不中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在三十日内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罚款;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通报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