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