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