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制度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