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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