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和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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