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销售产品,宣传、普及产品质量知识。 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自查、自纠等多种形式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