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自己名义查处辖区内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主管部门基层监管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和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商品进出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